(科大政发〔2009〕50号)
为加快学校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学术队伍及创新团队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学科(学术)带头人到兄弟院校担任博士生导师,积累博士生培养经验,提高博士生导师队伍水平。
第二条 在学科建设经费拨款中设立博士生培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合理规划。
第三条 设立博士生培养基金,资助我校受聘博导所招博士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额度为1万元/博士生,由导师负责管理,用于博士生在读期间论文发表和毕业答辩等开支。
第四条 按照博士培养单位要求,为兼职博导所带的每位博士生提供规定的培养费,培养费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原则上只适用于在我校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中被外校正式聘任的博士生导师(不含副导师)。
第六条 本办法在2009级注册的博士研究生中开始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