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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及学位点建设,发挥特色优势学科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构建具有科大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体系,以重点学科建设引领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是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分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体现学校的发展方向和特点,并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按照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命名)。

(二)具有3-4个相对稳定、优势和特色明显的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1个学科或研究方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学科发展对我国或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重大、重点科研课题的能力。

(三)为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联合,鼓励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缘学科的前沿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交叉学科的申报。

(四)有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富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学术骨干队伍,有数量较多的教授和博士,学术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应为教授职称,其年龄原则上应在55岁以下。

(五)科研工作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应有多项级别较高的在研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发表了较多的高级别科研论文,出版了一定数量的水平较高的专著(译著);已经取得较多的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获得较多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

(六)具备学科发展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基础。

(七)人才培养成效显著。承担了本科生或研究生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的成果;出版反映学科特色教材;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较高,学位授予率、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以及应届毕业生硕(博)士研究生录取率等指标均在同类型专业中名列前茅。曾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优先考虑。

(八)具有特色、符合我省需要、具备发展条件的边缘、新兴学科(能够填补我省空白学科授权点)以及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受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以选择。

第五条 原则上省级重点学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被推荐的学科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并达到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级重点学科从省级重点学科中推荐,被推荐的学科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请、评议与审定

第七条  重点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申报。

第八条 重点学科申报程序

(一)教学院提交重点学科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学科建设处对申报学科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三)学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审批。

(五)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由学校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着眼于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的发展,要在科学研究、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要有为实现建设目标所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签订《湖南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或《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必须围绕学科发展的主要的1-2个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形成3-5个富有优势和特色的二级学科或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取得较好的成果。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的学科要集中研究方向,把争取高水平的研究项目和获得原创性的研究成果作为重要目标,不断发表方向比较集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建设期内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要逐步形成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要把培养优秀年轻学术骨干作为学科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力争在建设期内培养一批在国内外、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第十四条  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促进重点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方案,审核重点学科设备计划。学科建设处负责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组织调整学科建设规划,对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督促、评估和验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教学院和学科三级管理制度。重点学科所在教学院设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指导和督促重点学科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制定、落实,及时处理和解决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学科带头人负责重点学科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负责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年初必须向学科建设处提交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年底必须提交总结报告。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材料须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重点学科,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在实验室建设、学科梯队建设和定编定岗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的申报中给予扶持,在申报省以上(含省)重点学科中给予优先。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教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同时各教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以研究所(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为依托建设院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如在建设周期内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空缺的名额可以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增补。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部门的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经费配套;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在每年的年度经费中下拨。同时为校级和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按高限下拨,但不重复拨款。此外,重点学科应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积极申请国家、省部各类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学校单独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帐目,实行专款分科目立帐。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需在年度经费下达后,由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并会同所在教学院的分管领导和本学科的二级学科或方向带头人,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共同制定,并报学科建设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每年拨给重点学科的建设专项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但不得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重点学科经费。否则将减少或停拨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经费使用须经学科带头人(或其委托人)和学科建设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在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重点学科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资料均应在学校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和标注;设备、批量图书资料的采购、报销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重点学科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学科建设处,经财务处核算后执行。重点学科的预、决算在学科建设处存档,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预、决算还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重点学科必须及时向学科建设处报送经费总决算。

第二十七条  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动态管理的办法,根据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学科将减少或停拨建设经费,其建设经费用于新增补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经费包括设备费、图书资料费和业务费。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根据学科类别、级别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由学校逐年予以确定。

(二)学校将按年度依学科类别和级别下拨业务费,使用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外,还须符合《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一)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有关的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估。校级重点学科采用动态管理,每年年终由各重点学科对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学科建设处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对完不成任务的学科,学校将减少或暂停拨款。

(二)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学科发展方向、建设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与水平、教学水平与成果、梯队建设、图书资料、设备和基地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学校每年将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立项建设的第三年,将对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对建设成效较好的,适当予以鼓励;对不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要求的学科,将减少或停拨建设经费,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建设期满后将接受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评估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重点学科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